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1-15

(2019年7月2日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在复旦大学区域内所举行的预计参加人数在四百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演出、观众见面会、演讲、签名等社会活动;

(四)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军训等由学校主办的大型活动属于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保卫处负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校内二级单位或校外组织(以下简称承办者)租用、借用或是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属于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承办者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卫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保卫处是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受理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安全审核和协助公安部门审批;

(三)指导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承办者进行查处。

第五条 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需制作证件、票证的,应当提前向保卫处提供各类证件、票证样张和发放方法;

(二)如需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事先协商机动车数量及停放计划,并服从保卫处现场停车安排和调度,保证交通通畅;

(三)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四)确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以及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六)确保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接受保卫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七)活动进行中,服从学校的整体安排及保卫处的现场协调,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不影响学校师生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

第六条 申请举办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不符合少数民族风俗的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散布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六)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七)承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活动秩序的。

  

第三章审批流程

第七条 举办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核申请表》。

第八条 保卫处收到《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核申请表》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指导承办者补齐材料,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保卫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批准申请。

第九条 审查合格的,保卫处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保卫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 对经批准举办的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办。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二条 在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承办者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不满四百人的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校通字2006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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