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监控录像查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6-08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事件,当事人携带可证明复旦身份的证件到保卫处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申请,并填写查看调取录像申请记录表(见附件)。

第二条  监控中心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具体位置和时间段调取监控录像,查看监控录像记录,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同时填写查看调取录像申请记录表(见附件)。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可在监控中心人员的陪同下查看监控录像,但仅限当事人本人,其他人员不得随同。

第四条  监控录像查看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监控中心人员可中止查看,并及时报告保卫处负责人。

第五条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人员不得拷贝、储存、转拍监控录像,如遇特殊情况,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第六条  监控录像的查看时间为800-2000,夜间一般不提供监控录像的查阅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可报值班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7101日起实施,由复旦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保卫处监控录像查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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