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学校道路安全和通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对于学校区域内的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运动场、广场等场所)、进出口、车辆停放场所和学校所属的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对于所有在学校区域内进行的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 对于在学校区域内进出、行驶、停放或维修的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实行指引、管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卫处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向全校普及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知识; (二)总体部署和规划校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按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负责全校各校区各大门的出入口管理,审批各类车辆进出校园事宜; (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的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 (五)负责校内各类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六)纠正各类车辆违章行为,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七)配合和协助公安部门对发生在学校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配合和协助保卫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相关信息的宣传; (二)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人员进行通知和处理; (三)区域相对独立的单位(如新闻学院、管理学院等),应当参照本规定,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完成本区域内交通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校内道路,不得遮挡、移动或损坏相关道路交通设施。 第七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第八条 在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应当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 第九条 在校内道路上不得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公共道路的行为。 第四章出入口管理 第十条 未经保卫处以及校园规划部门审批,禁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校园围墙上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 校园出入口由保卫处或学校委托的保安公司设置门卫,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保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 凡经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管理,禁止非法闯入、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车辆出入校门时最高时速为五公里。 第十三条 各类车辆应当由指定校门出入,不得破坏闸机门禁等设施设备。 第五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学校各单位协作单位车辆、租借校内场地经商人员车辆、在学校工作的非教工人员车辆、长期在校内施工单位或人员的车辆等,应当办理“复旦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 未经保卫处审批,无证校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行驶或借校区道路穿行。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六条 摩托车(不包括警用特种车辆)、燃油燃气助动车不得在校内行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熄火推行,并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文明行车,禁止鸣号。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将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主要干道(划黄线路段)、教学楼周围和学生宿舍楼周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二十条 学校班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车或上下客,其他地点不得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听从保卫处安排,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章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合作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机动车辆,可以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禁止校外无关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行驶或借校区道路穿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无牌照、无复旦大学电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或大功率的电动车进入校内。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靠车行道的右侧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不得互相追逐、强行穿越。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校园道路最高时速为十五公里,禁止高速骑行;禁止有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等危险动作;禁止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保卫处管理,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其他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的地点,一律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应当将车辆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上物品。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所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听从保卫处安排有序停放,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及违章处罚 第三十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未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设施物损,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身伤亡或公共设施物损的,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抢救伤员,同时上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得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逸或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违章警告、锁定车辆、拖离现场、赔偿损失、校纪处分等处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校区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校通字〔2005〕81号)和《复旦大学邯郸校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校通字〔200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