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1-15

(2019年7月2日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视频监控、红外报警、周界报警、门禁、校园出入口控制等系统。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技防系统建设标准,编制校园技防系统规划;

(二)负责技防系统建设和实施,保障校园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三)负责技防系统管理和应用,为开展安全保卫业务、处置矛盾纠纷和案件侦破提供技术支撑;

(四)负责校园报警监控中心日常管理,承担中心24小时值班、接处警,对各单位报警监控中心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是本单位技防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协助保卫处开展校园技防设施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技防系统日常管理,保障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校园技防系统建设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4部分“本市高校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技术要求”中关于高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的相关规定,逐步健全校园技防系统。

第六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的技防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验收和维护要求,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校园报警监控中心值班与操作

第七条 校园报警监控中心承担校园治安、交通、消防的安全监控、接处警等工作,各单位报警监控中心承担本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的安全监控工作。各中心值班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政治合格,未受过刑事处罚;

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甄别能力和处置应变能力;

熟悉业务技能,上岗前接受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二)操作人员必须密切关注监控图像,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置。

(三)操作人员接到消防、防盗报警信号,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在五分钟内赶至现场进行确认,同时报告保卫处值班室,并作好记录。

(四)严格按照设备、系统、软件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动系统设置和程序。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卸技防设备,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程序和记录。发现技防设备、设施故障,要及时报修。

(五)报警监控中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带入、使用与工作无关的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操作人员不得上网,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单位泄露技防系统的有关情况及录像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录像资料的,需由主管部门审批。

(七)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对工作期间设备运行、案事件处理、上级通知要求等事项做出详细说明。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八)在岗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保持报警电话畅通。

(九)凡因工作失职导致漏录、漏控、录像资料丢失,或接警处置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报警监控中心值班管理人员的工作制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期进行技防系统维修保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确保图像显示清晰,回放清楚,设备性能良好,各类监控信息的储存期符合上级要求。

第十条 报警监控中心的管理部门必须落实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监控,并配备一名责任人负责对报警监控中心的管理。保证中心24小时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报警监控中心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操作流程及工作台帐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各类规章制度应张贴在室内醒目的地方。

第十二条 建立各类技防设备、设施档案,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技防监控(报警)室管理规定》(校通字〔200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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