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集体户口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4-13

20071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博士后、各级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属我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可以申报我校集体户口的对象:

(一)外省市户口的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本科生、统考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新来我校工作且拿到《上海市教委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的教职工;

(三)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的外省市户口人员及进校工作的博士后,且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准予迁入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且其中女方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所生子女。个别特殊情况需随父申报户口的,需经上级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上海籍学生、定向、委培研究生、教职工的户口不迁入学校。

第四条新生的户口申报:

(一)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和一张一寸证照,到校保卫部(处、派出所)户政办(以下简称校户政办)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已落户本市集体户内考入我校的研究生新生,如户口需迁入学校,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凭《录取通知书》、《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居民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新来我校工作在本市没有自住房的教职工、博士后的户口申报:

(一)属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校工作的,凭《上海市教委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报到证》、《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

(二)属外省市户口,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及博士后进校工作的凭《迁沪落户确认单》、《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

(三)属已落户本市集体户内,作为本市社会招聘人员、博士后出站进校工作的凭《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

上述人员户口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管理,进校报到时到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随迁的家属子女须先到校户政办开具“同意落户证明”。

第六条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其中一方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所生子女的户口申报:

(一)凭结婚证、校人事处出具的《在职证明》、配偶集体户口信息页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到校户政办开具“同意落户证明”,然后到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户口申报手续;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经校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处理后方可申报户口。

第三章户口的迁出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户口在校的,查看当年迁出细则,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一时未落户工作或准备继续在国内升学深造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户口和档案的托管。托管期限两年,托管期满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迁的,按协议规定处理。在户口托管期间,校户政办按协议规定,为托管学生提供仅限于在国内就业或在国内升学相关的户籍证明。

第八条 户口在校因私出国的毕业生和因故提前获准退学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持《离校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正确的落户地址到校户政办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或获准退学的学生,受到开除公职等处分、或调离学校、退职、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对教职工开除、辞职、离职、退职或对学生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书面决定送达校户政办,以便校户政办及时掌握。

第四章户口的注销和恢复

第十一条师生员工死亡后,所属单位或亲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及时到户政办注销户口。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下落不明6个月以上的,所属单位应到法定机关办理失踪手续,并注销户口。以后生还的,经法定机关审核后予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 凡户口原在学校,因出国、出境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恢复户口相关材料到校户政办恢复户口,并于第二天前来开具《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往落户地。

第五章户口的内部变动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延期、病休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校户政办,以便校户政办办理户口的变动手续。

第十五条户口在学校的本科生、硕士生升入本校高一层次就读的,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户政办,办理户口变更手续。这部分学生在新生报到时递交一张一寸证件照,用于户口变更。

第六章户口证件的签发

第十六条新生户口迁入后,由校户政办统一安排身份证的申领和换发。身份证遗失补办或需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需持经院系签署意见的本人书面申请至户政办申请。

教职工、博士后、已落户本市的研究生的身份证由五角场派出所办理。

第十七条 户口迁出人员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须在有效期内持证到落户地办理户口报入手续。因故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凭原证和本人申请补开。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和迁入地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及受理人签名的户口未报入证明,经校户政办审核后到五角场派出所补开。

第十八条户口在校的在读学生和在职教职工因办理护照、公证等各类事项需开具户籍证明的:

(一)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到户政办说明事由;

(二)教职工(家属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由校人事处出具的在职证明;

(三)博士后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由博士后流动站提供的在校证明;

(四)已落户本市的研究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五角场派出所办理。

第七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户口登记项目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条 新生、教职工进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若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差错,必须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作好更正,方可申报。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学生或教职工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校的,校户政办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

凡因违反户口政策或本细则,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

本细则自200711日执行,解释权归校户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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