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作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户外活动指在校园内户外公共场所进行的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极限运动:包括极限滑板、极限轮滑、极限单车、跑酷等; 2、水上运动:包括游泳、水球、划船等; 3、健身运动:包括舞蹈、飞盘、太极拳等; 4、其他活动:包括钓鱼、搭帐篷、遛狗、放风筝、烧烤、野炊、航模、入校参观、摆摊设点等活动。 第三条 禁止在校内进行以下户外活动: 1、校内道路禁止进行各类极限运动,或者使用轮滑、滑板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公共道路的代步工具; 2、校内水域禁止进行各类水上运动; 3、校内禁止钓鱼、搭帐篷、遛狗、烧烤、野炊等活动。 第四条 由校内部门审核同意,并在保卫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进行以下户外活动: 1、传单发放、拉横幅、悬挂刀(道)旗等活动; 2、涉商业性质活动; 3、婚纱摄影摄像活动,各类校外采访,校外人员人文艺术摄影摄像; 4、无人航空器材类活动; 5、其他需要报备活动。 第五条 注意事项 1、校内户外活动地点应尽量远离教学、科研、办公以及宿舍区,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等秩序; 2、设备安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并出具安全验收相关证明; 3、通过审批的户外活动,申请人应当在审批(报备)事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展,并在现在协调相关工作,相关活动须听从保卫处监督、指导; 4、播放音视频的户外活动应当在申请时一并申明,并在活动过程中严格控制音量。 第六条 保卫部门管理权限 1、未经审批备案的户外活动,有权责令停止或取消; 2、通过审批,但未按审批事项及范围进行活动的,有权在收到投诉时劝诫、暂停或终止相关活动; 3、存在安全隐患时,保卫部门可紧急终止活动,安排疏散。 第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在校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学生相应处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本校单位部门或组织,保卫部门有权暂停对相关单位户外活动审批。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校外个人、单位或组织,保卫处保留追究个人、单位或者组织行政和民事责任权利,有权将该事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大型户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依照《复旦大学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报流程》进行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内道路为:校内公路、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