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30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现通知如下: 一、学校四个校区及周边属于上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要求物业和值班人员密切留意周边情况。 三、各单位师生和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禁运、禁存和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根据相关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若在校内发现相关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请拨打学校保卫处值班电话:65642221、65642001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