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协作(合作)单位机动车辆、临时进校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3-11-28

复旦大学协作(合作)单位机动车辆、临时进校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优化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复旦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校园实际情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机动车辆包括:二级单位协作(合作)单位车辆,租借校内场地外来单位车辆,在学校工作的非教工人员车辆,长期在校内施工单位或者人员的车辆,临时进校来校联系工作、探访等外来机动车辆。以下统称外来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来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进出、行驶和停放,均属于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通过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各单位协作(合作)入校人员、驾驶员、来校联系工作及探访人员均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学校外来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符合规定、保证安全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  外来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     学校协作(合作)单位可申请办理“复旦大学协作(合作)单位机动车通行证”,具体办理方案以学校具体通知为准。

 

第七条     学校协作(合作)单位需要办理协作证的,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线上申请;个别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线上办理的,可通过线下咨询,具体参见相关具体通知。

 

第三章  外来机动车辆出入校园

 

第八条  二级单位协作(合作)单位机动车辆、租借校内场地外来单位车辆、在学校工作的非教工人员车辆,长期在校内施工单位或者人员的车辆,经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和办理取得“复旦大学协作(合作)单位机动车通行证”(以下简称协作证C证”)后,凭有效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九条  临时进校来校联系工作、探访等车辆(下称“来访车辆”)应当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前报批、报备;在进校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报批获准记录,接受保卫处查验和管理。

 

第十条  除特殊工作车辆(食堂、后勤、特种车辆等)外,上述各类外来机动车辆应当由指定校门出入,进出校园应主动配合保卫处管理和引导。

 

第十一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应当遵守“一车一杆”通行规则,因违规通行导致道闸等设备损坏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章  外来机动车辆校内行驶、停放

 

第十二条  校内车辆行驶实行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并按道路标记的方向行驶,禁止逆向行驶,不得鸣笛和违规使用灯光,禁止在校园内任何场所试车、练车。

 

第十四条  上、下课等室外行人流量高峰期间,外来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教学楼周边道路通行。

 

第十五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当在划线停车位规范停放,特殊情况下(如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按照保卫处指定的区域停放,禁止违规占用车位,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主要干道(划黄线路段)、消防通道、教学楼周围、绿化区域、转弯路口视野盲区和学生宿舍区禁止停放机动车辆。车辆停放后应当锁闭门窗,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学校协作(合作)单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单次停放超过24小时。

 

第十八条  来校联系工作(包括大型活动、新生报到等)的临时进校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停放超过12小时,且进校当日必须驶离校园,不得过夜停放。

 

第十九条  学校施工车辆、特种车辆和经批准的车辆可在保卫处指定区域行驶、停放。

 

第五章  外来机动车辆违规管理

 

第二十条  外来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出、行驶、停放的,保卫处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视情况采取违规提醒、警告、拖离现场、通报、公告、停止进校权限等措施。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规行为包括:超时停放、违规停放、超速行驶或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来机动车辆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协作证机动车1个自然年之内违规次数3次(含3次)以内的,保卫处将联系协作(合作)单位进行提醒告知,该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延迟抬杆,提示违规信息。

2.   协作证机动车1个自然年之内第4次违规的,保卫处将联系协作(合作)单位进行提醒告知,并告知协作(合作)单位至保卫处签署《不违规承诺书》,否则不予开放进校权限。

3.   协作证机动车1个自然年之内第5次违规的,保卫处将告知协作(合作)单位取消该车辆入校资格(车辆进入“黑名单”,不得以报备方式进入、不再提供续办)。由学校二级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单位正职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恢复进校权限。

4.   来校联系工作(包括大型活动、新生报到等)的临时进校机动车辆有超时停放、违停、超速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进校权限,不得以报备方式进入。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不听劝阻、拒绝现场纠正,严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堵门、在道路路口附近违规停车造成交通安全隐患、违规占用消防通道、肇事逃逸等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驾驶人员为协作(合作)单位或人员的,取消该校外单位或人员名下所有机动车辆进校权限(车辆进入“黑名单”,不得以报备方式进入、不再提供续办)。

2.   驾驶人员为来校联系工作、探访等外来车辆的,保卫处将通报学校二级单位和申报人员。

 

第二十三条“协作证”实行“一车一证”,禁止复制、伪造、变造、转借其他车辆使用,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

1.   驾驶人员为协作(合作)单位或人员,取消该校外单位或人员名下所有机动车辆进校权限(车辆进入“黑名单”,不得以报备方式进入、不再提供续办)。

2.   涉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卫处将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保卫处将在校内机动车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开曝光;对于多次违反上述条款规定或违规情节恶劣的,保卫处有权对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和做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违规记录在每个自然年后清零,自下一个自然年重新起算。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违规停车”的时间认定标准为3分钟。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车的(如临时上下客、搬运物品等情况),停车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临时停车期间,驾驶员应当打开“汽车双跳灯”,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出租车可凭乘车人出示的一卡通并说明必须进校的事由(如恶劣天气、搬运大件行李、行走不便等原因)后进校,并在30分钟内驶离;空载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临时进校中、大型客车(核载10人以上)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停放;中、大型货车或大型施工车辆(车长≥6m或总质量≥4500kg)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向保卫处申请长期停放。

 

第二十九条时间计算方法:进校即开始计时,出校即停止计时,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学校机动车协作证收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办证收费500//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 202411日起试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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