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车进出校园和校内行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2
各院(系)、单位: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故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处将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整治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22日起,在电动车凭证入校基础之上,学校将禁止无牌无证电动车进入校园。 二、电动车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校区巡逻人员将对超速、骑行看手机、鸣号等行为车辆驾驶人进行劝阻、警告。对拒不配合管理或多次违规的人员,保卫处将取消其电动车进校资格。 希望各单位广泛宣传,切实认识到骑行无牌无证电动车的危险性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请尽快到交警部门办理电动车牌照,并到保卫处办理“复旦大学电瓶车出入证”。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