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保卫处监控室管理规定 【经2026年3月23日保卫处(武装部)处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证学校四校区保卫处各监控室(含已被保卫处接管的楼宇监控室,下同)运行有序、管理有据、工作有效,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值班监看制度 (一)保卫处各监控室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综治办”,下同)总负责,由第三方单位人员负责日常监控的监看工作,其他有监看权限的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监看工作。 (二)监控室监看人员,必须持“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上岗,两人一班,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擅自调班,严禁脱岗、睡岗。在监控室不得看书报、杂志、玩手机等,不得干工作无关的事情。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监控室监看人员每隔两小时要将所有监控轮巡一遍,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作好记录,填写《安保人员轮巡监控记录表》。在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缺页,物品交接要清楚。 (四)监控室监看人员须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严禁删除监控资料。 (五)监控室监看人员必须定期参加保卫处培训,通过考核方可继续从事监看工作。 (六)监控室监看人员负责各监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确需进入的,必须由保卫处领导批准,经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录像信息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一)保卫处监控系统录像实行自动保存,重点区域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其他区域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传播录像信息。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以及计算机系统的设置。 (五)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所有监控录像调用须严格遵守《复旦大学保卫处监控录像查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三、安全保密制度 (一)所有需要在监控室内开展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二)工作人员使用监控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监控计算机严禁上外网、严禁远程操作。 (三)除保卫处工作人员外,未经保卫处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传播监控信息。 (五)相关人员须对涉及学校秘密、知识秘密和教职工、学生个人隐私的监控信息严格保密。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如遇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整体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监控室监看人员应立即上报。保卫处应组织维保单位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联系校内相关部门共同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安保人员加强校园内安全巡检。 (二)监控室监看人员如发现如突发火灾、暴力侵害、非法闯入等突发事件时,须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值班室清晰报告事发位置、事件性质及现场概况,通知现场周边的安保队员和应急力量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警示、劝阻,并持续监控,跟踪事态发展。保卫处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控制、问询与秩序维护。同时进行分类处置:对火情,立即启动消防预案,组织扑救与疏散。对暴力、非法入侵等治安事件,应予以制止,查明原因,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当场报警或控制嫌疑人后移交公安机关。整个处置过程须同步进行录像备份,事后填写《突发事件处置记录表》,详细记录时间、地点、人员、事件过程及处理结果。 五、监控设备维护制度 (一)各维保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二)各维保单位接到软硬件故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并解决故障:一般故障1小时内到达现场且2小时内解决故障;重大故障30分钟内到达现场且1小时内临时恢复,24小时内解决故障。同时,填写《复旦大学技防接修统计表》,按月存档上交保卫处管理人员,每年年底时,提交本年度技防维护报告。 (三)各维保单位指定相关设备维护人员以及使用人员,由保卫处统一登记。维护人员每天对所辖设备进行日常巡检,每周对线路进行巡检维护,每月对室外监控镜头进行除尘保养,并填写《复旦大学技防日常巡检登记表》。 (四)各校区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涉及需要维修、更换、新增设备时,需要先跟各校区保卫处负责老师报备,经由保卫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情况紧急,须在报备时同步做好应对措施,确保设备能以最快速度恢复正常。 六、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保卫处。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U盘、硬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保卫处安排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监控室。 (四)严禁在监控室及设备机房内吸烟。 七、考核制度 (一)第三方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控计算机上运行游戏或其他软件,第一次发现口头教育警告当事人员,第二次发现约谈当事人员所在单位驻校负责人,第三次发现则发函告知所在单位,请该单位配合更换该岗位工作人员。 (二)若维保单位不执行保卫处安排的监控设备除尘、维护、点检工作,该维保单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有外人强制入侵(翻越校园周界围墙),监控室监看人员监看不力,造成校园经济损失的,由监看人员所在单位承担经济损失,并将该人员调离岗位。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非法复制、传播通过监控设备获取的音像资料,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计入年终考评,警告达到2次及以上的,年终考评为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立即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涉及学校秘密、知识秘密和教职工、学生个人隐私的监控信息予以保密,若因失泄密造成学校损失,一律解除相关合同,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附则 本规定由保卫处(武装部)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