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防科技工作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3-09-29

(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2006419日批准)

复旦大学军工保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校国防科技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复旦大学专用材料与技术中心(已于2005329日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转为实体)作为复旦大学军工科研载体。复旦大学军工管理办公室是复旦大学军工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作为军工保密委员会的职能部门,内设专职保密人员一名。校内所有国防科研相关事务统一归口专用材料与技术中心和军工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操作。在军工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军工管理办公室会同专用材料与技术中心,以专用材料与技术中心为载体进行国防科研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防科技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防科技工作保密规定(试行)》(教育部科技司教技[2003]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科技司教技[2003]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承担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专用原材料的研制、生产、试验任务的实验室及参与国防科研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军工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我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总负责;校军工管理办公室负责我校的国防科技保密工作具体事务管理;校军工管理办公室设有专职保密人员。

第四条 凡是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有关实验室及参与国防科研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加强国防科技保密工作,保证保密管理措施在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实施。

第二章 保密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国家秘密载体保密工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工作、对外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审查审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保密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我校国防科技保密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校军工保密委员会主任为一级责任人,校军工保密办公室负责人为二级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为三级责任人。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七条 我校国防科技秘密的范围、密级划分及调整是根据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来源部门制定的保密规定及密级划分。

第八条 国防科技项目原定密级下达后,校军工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任务分解情况适时分解定密。需要对该项目原定密级进行变更或者解密的,由校军工管理办公室向原定密级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国防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资料、数据、图片、软件程序等秘密事项,应参照该项目的原定密级及时确定和表明密级。定密或者变更密级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课题组提出定密或者变更密级的申请,校军工管理办公室征询该项目原定密级单位的意见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确定国防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十一条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按照密级对涉密岗位人员做出界定;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校军工保密委员会严格审查,对审查情况作出文字记载;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补贴、脱密期和签订保密责任书等制度;对涉密人员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保证涉密人员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参与国防科技项目人员的管理,对涉密人员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读本科生不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的研究工作;对参加国防科技项目研究工作的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要定期进行国防保密教育,并由校军工保密委员会和涉密研究生签订保密合同,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分解任务,合理安排研究内容。

第十三条 涉及国防科技秘密内容的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等各类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涉密产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经常或大量涉及机密级以上国防科技秘密的部门,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存放、保管机密级以上国防科技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及机密级以上国防科技产品的研制生产试验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防护措施要求: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要有安全保密隔离措施,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二)涉及绝密级国防科技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装置,进入该领域的门控系统采用IC卡或者生理特征进行身份鉴别;

(三)存放国防科技秘密载体,必须配备密码文件柜;存放绝密级国防科技秘密载体,必须配备密码保险柜。

第十七条 所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互连网;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入国家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等;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计算机处理多种密级信息时按最高密级进行防护;明确涉密系统及设备管理人员日常保密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和落实对便携式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严禁通过任何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传递国防科技秘密信息。

第十九条 凡是从事国防科技研究的人员出境或者参加对外交流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部《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外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通过学校保密委员会保密审查。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国防科研、生产、试验场所不得擅自接待参观。

第二十条 召开涉密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会场使用的扩音设备必须符合保密技术防范要求;会场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机密级以上会议应制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采取无线电屏蔽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总装备部和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下达的国防科技研究项目不得对外发表与项目有关的论文;军工集团和其他渠道的国防科技研究项目一般不得对外发表论文,需要对外发表论文或者参加学术交流的,必须经过校军工管理办公室审查并上报任务下达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二条 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的科技人员,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因保密而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时,不影响其职务聘任、晋升、年度考核及先进表彰。凡是通过验收的项目视同鉴定成果;凡是验收合格的《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视同国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凡是验收合格后又进行鉴定的项目,鉴定水平为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的,视同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论文。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和总装备部项目的研究生,其毕业论文答辩需到军工管理办公室备案,若需聘请外单位专家评审涉密研究生论文或者担任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经过校军工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研究项目申请成果鉴定、验收,应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征得立项单位要求审查同意后,按照任务下达单位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不得参加地方、社会团体评奖;需申请专利的,向国防专利局申请。绝密级的国防科技成果,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六条 凡涉密的国防科技成果,不得擅自进行技术转让。确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国防建设需要进行国内技术转让的,需经立项机关或单位审查同意;若成果转为民用,必须经降密或者解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涉及国防科技研究、生产等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研究生论文)及档案应进行保密档案归档,由校保密委员会涉密档案室存放,并由档案馆符合规定的涉密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报道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的稿件,由学校军工保密委员会审批。机密级以上国防科技产品或设备,未经校军工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公开宣传、展览或展销。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保密工作文档,记录专职保密人员的工作情况;记录保密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记录涉密人员审查及管理情况;记录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分布和防护措施情况;记录保密审批事项;记录保密监督检查情况;记录泄密事件查处情况;记录保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十条 对于在国防科技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校军工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主管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与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与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军工保密委员会。

 

 


网站访问人次:
    
Copyright©2004-2013 复旦大学保卫处 版权所有
地址: 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电话:021-65642220 电子邮件:baoweichu@fudan.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