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6年12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0日校通字[2006]93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扑救发生在校区内的火灾事故,尽最大可能减少和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和损失,特制定本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条 处理火灾事故须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快速出动,尽量将火灾扑灭在起始阶段; (二)一切以避免、减少人员伤亡为最大出发点; (三)服从、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灭火、抢救工作。 第二条 处理火灾事故按本条规定组织应急工作小组: (一)指挥组。指挥组由学校分管领导、校保卫部门负责人、校安全办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救灾力量。 (二)扑救组。扑救组由保卫部门值班人员、最先调集的巡逻人员及火灾发生单位的值班人员组成,负责切断电源,启用消防器材,扑救初始火情,疏散人员及报告火灾情况。 (三)警戒组。警戒组由保卫部门及火灾发生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封闭火灾现场,撤离无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破坏。 (四)救护组。救护组由校医院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救护火灾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五)保障组。保障组由总务处及火灾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调度火灾抢救所需交通车辆和保证救灾物资及后勤保障。 第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相关人员和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一)学校师生员工发现火灾后,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并拨打学校总值班电话“65642221”或保卫部(处)报急电话“65642001”。枫林校区可拨打“64037233”,张江校区可拨打“51355501”。火灾发生单位的值班人员发现火灾的,报警的同时要切断电源、气源、油管等可燃物的源头,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火灾抢救过程中,要服从现场最高负责人的指挥,并积极配合相关的汇报和调查工作。 (二)学校保卫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有关领导汇报的同时应立即派员赶至现场,迅速组织扑救初始火灾、维持现场秩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当消防部门到场后,应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开展工作。 (三)火灾事故发生后,校医院值班医生应立即携带救护器材火速赶至现场,在救护车尚未到来之前,负责开展对伤员的抢救工作。 (四)火灾事故现场的后勤保障组成员,要积极配合现场指挥组开展工作,保障灭火工作所需的车辆、物资、设备等,安排专人看管好从火场抢救出来的国家财产,并在火灾结束后登记看管好这些设备、财产。 (五)火灾事故抢救结束后,火灾发生单位与保卫部门立即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其他单位吸取事故教训,修改本单位的防火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出现。 第四条 本处理办法于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复旦大学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