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9-29

(经200795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的稳定、安定和安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学校一方平安,学校设立各级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1、学校党委(校长)明确1名校领导分管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和安全保卫方面的工作。

2、成立复旦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复旦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复旦大学保密委员会,并分别设立办事机构。上述各个委员会的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学校设置保卫部(处)。保卫部(处)是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保卫部(处)。

4、各院系、各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明确1名领导担任保卫委员。

5、各院系、各单位的各个实验室、学生班级、公司科室等基层单位均确定1名保卫干事和若干名安全员。

二、明确职责任务

1、学校各级安全保卫组织和责任人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如下分工:

1)复旦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复旦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切实抓好本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复旦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校安全生产和科学实验的实际情况,制订复旦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负责抓好本校安全生产工作。

3)复旦大学保密委员会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校保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复旦大学保密工作职责,并负责做好全校的保密工作。

4)复旦大学保卫部(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并负责做好全校各校区特别是校园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5)各院系、各单位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保卫委员、保卫干事和安全员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完善规章制度

1、学校保卫部(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保密办公室一起拟订出有关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校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全校各单位发布。

2、各院系、各单位根据学校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等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分别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3、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按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对于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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